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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依113年1月5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條文規定。

依113年1月5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條文規定。

人事室

一、 有關旨揭公保法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 刪除原第1項第1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及原第1項第2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0日」之限制規定,並增訂「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為生育給付之法定請領要件。
(二) 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三) 被保險人於10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月4日止,如符合前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113年1月5日起10年內向本部申請公保生育給付。
二、 為應本次公保法修正施行,本部業配合修訂報送實務作業規定、請領書、增修現金給付業務Q&A、保險權利義務等修法相關資訊供參,請逕至本行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bot.com.tw)「政策性業務」之『公保服務』項下載參閱,嗣後請以修訂後之書表及報送實務作業規定辦理公保業務,並請廣為宣導週知。如有公保業務任何疑義,請逕電洽本部相關科辦理(總機:02-27013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