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3年3月22日國健教字第1130760374號函辦理。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各級學校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三、加強檢視場所:
(一) 所有入口(含正門、側門及後門等)應依法張貼禁菸標誌(即進入前需能清楚查見禁菸標誌),並不得有吸菸行為。
(二) 校園內不得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如:菸蒂、菸灰缸、熄菸飲料罐、含菸蒂之水紙杯或任何熄菸器物)。
(三) 禁菸場所不得出現菸蒂(請重點查核區域:廁所、樓梯間、頂樓、陽台、工具機房、操場、花圃、水溝、走道、資源回收與垃圾處理區及校園周邊道路等),加強巡查並清潔,落實全面禁菸規定。
連絡電話:(02)2909-7811
地 址:
243083 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三段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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