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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

11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第一階段審核結果

11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第一階段審核結果

學務處-課外組

11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年收入、利息、土地不動產級距審核結果

請至 學生資訊系統 → 學生申辦作業 → BC6學生減免、高免、弱勢申請 →學生學費補助/減免學雜費申請 → 了解說明 → 審查級距顯示您的級別

※不管是否合格或不合格請務必詳閱以下注意事項以免權益受損

 

一、  不合格者

1.申請同學如對財政部所查核的結果有疑慮者,請同學至全省各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所申請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供學校確實查核。

(未婚者請檢附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已婚者請檢附學生本人及配偶)之清單,無論是否有收入皆須申請。

請於110年11月24日(星期三)下午5點前持相關證明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屆時未提出疑慮者,視同財政部所查核之結果無誤,逾時不得要求級距更改。

2.利息不合格(超過2萬元)者,若利息所得來自公務員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低於新臺幣100萬元者,請檢附以下資料,並由學校報部專案核定:

    A.優惠存款簿影本(封面及內頁等證明)

    B.109年度所得清單

    C.戶籍謄本相關資料

 

二、  欲取消申請者

請於110年11月24日(星期三)下午5點前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取消申請,未告知者,視同要申請補助。

 

三、  合格者:將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上註明減免弱勢學金的金額,繳費時請注意看是否有遺漏。

 

四、  下學期改申請學雜費減免者請於繳交學雜費申請書時告知承辦人。

 

五、  申請個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須持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如需代為申請其他關係人(如父母親)之清單,

須持有關係人之身分證正本(影本)、印章及委託書,前往全省各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所申請。

 

六、  如果同學對於審核結果有疑異時,先至各地稅捐稽徵處申請相關文件,並於合計計算後確認與公告審核之結果不合時,

11/24(三)前至課外活動組(J705)辦理覆核,因作業時效限制,逾期將無法再受理申覆。

 

承辦人: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張佩宇分機1223。

學務處

聯絡資訊

連絡電話:(02)2909-7811

地      址:

243083 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三段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