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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

(重要)即日受理110學年度第2學期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

(重要)即日受理110學年度第2學期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

學務處-生輔組

符合各類學雜費減免資格同學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資料繳交,以免影響權益受損。

第一階段受理時間:即日起至110年12月24日止(於公告繳費後直接至第一銀行e學費網下截繳費單或線上繳費)

第二階段受理時間:自111年02月09日至111年02月25日止(於暫不繳學費,待繳交資料經校內審查通過2日後再至第一銀行e學費網下截繳費單或線上繳費)

  1. 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減免資格者,需繳交核定於111年期間之資格證明(請盡早至各區公所辦理證明文件,可於第二階段受理時間繳交資料)。
  2. 請在受理期限內完成資料繳交以免權益受損,逾期恕不受理。
  3. 需先完成減免申請再繳學費或辦理就學貨款。
  4. 減免適用對象及需備證件,請點連結各類減免學雜費申請項目及注意事項

系統開放填單時間:

第一階段:自110年12月01日至12月24日止

第二階段: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月31日止(逾期請自行備妥減免需備證件、家長及學生印章,到誠樸樓7樓707室生活輔導組辦理)。

 

 

 

 

 

二.申辦流程:

步驟一:本校學生資訊系統學生申辦作業(於視窗左上角)學雜費減免平台選擇減免項目新增進入填報資料後按送出申請列印「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並簽名加蓋章(含學生及父母),無蓋章及資料不齊者恕不收件

步驟二:於繳交期限內備齊「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及相關需備證件到生活輔導組(誠樸樓707室)繳交經校內審查通過後才算完成減免申請

三.再次提醒:

  • 依教育部規定學期中辦理休學或退學之學生,於復學之次一學期方得申領。
  • 教育部規定延長修業、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不得申領。
  • 依教育部規定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 依教育部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前項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 符合減免資格同學務必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手續,因學雜費減免無法追溯既往,故無法補申請上學期之減免。
  • 具有多種身份者,僅能擇一辦理;若有領其他教育部補助費者,也僅能擇一辦理申請。
  • 如經學校審核完成後,因故於開學兩週內辦理休(退)學者;則由學校主動註銷減免資格。

學務處

聯絡資訊

連絡電話:(02)2909-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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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083 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三段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