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iat

學生事務處

(重要)辦理110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

(重要)辦理110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

學務處-生輔組

第一階段資料繳交期限至110年12月24日止

具學雜費減免資格同學儘速完成減免申請流程

原住民、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軍公教遺族,已具有111年期間資格證明之低收及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幤220萬元才可申請。

申辦流程:

步驟一:進入本校教學務(學生)資訊系統學生申辦作業(於視窗左上角)→BC6學雜費減免平台→選擇減免項目(詳讀申請說明)→新增進入填報資料後按送出申請→列印「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並簽名加蓋章(含學生及父母)無蓋章及資料不齊者恕不收件

步驟二:於繳交期限內備齊「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及相關需備證件到生活輔導組(誠樸樓707室)繳交經校內審查通過後才算完成減免申請。

 

第二階段資料繳交日期:自111年02月09日起至111年02月25日止
(★★★此階段繳交資料同學請勿先繳學費,待校內審查通過日2天後再至第一銀行e學費網下載繳費單繳費)
  • 依教育部規定學期中辦理休學或退學之學生,於復學之次一學期方得申領。
  • 教育部規定延長修業、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不得申領。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 教育部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前項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 符合減免資格同學務必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手續,因學雜費減免無法追溯既往,故無法補申請上學期之減免。
  • 具有多種身份者,僅能擇一辦理;若有領其他教育部補助費者,也僅能擇一辦理申請。
  • 如經學校審核完成後,因故於開學兩週內辦理休(退)學者;則由學校主動註銷減免資格。

學務處

聯絡資訊

連絡電話:(02)2909-7811

地      址:

243083 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三段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