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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安中心

環安安全衛生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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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衛保組
實 習 (驗) 室 管 理 規 則

一 般 規 定 事 項


  1. 實習(驗)室,由實習(驗)室負責人保管及管理,並負責自動檢查、相關安全衛生及填註相關表格及記錄之工作。
  2. 場所內隨時保持通路、安全門、安全梯及出入口清潔暢通;消防、安全器材設備可正常使用。
  3. 實習(驗)室內嚴禁抽煙、飲食及嘻戲,非經許可禁止使用煙火。
  4. 食物、飲料等不得與化學品同置於冰箱內。
  5. 可處理危險之安全衛生設備及防護器具應置於明顯易取之處。
  6. 實習(驗)室機器設備應設置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工及學生使用。
  7.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升降機、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容器等)未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或使用超過規定期間未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同時使用者必須有合格證照者,方可使用。
  8. 實習(驗)室若有危險物或有害物,其儲存容器(任何袋、瓶、箱、罐、反應器、儲槽、管路)應依規定加以標示,並對每一物品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
  9. 場所內應保持整潔;藥品、儀器、設備應依規定置於適當位置,並定期進行環境清掃工作。
  10. 確實遵守實驗室內警告標示之事項及工作守則。

實 習 (驗) 規 定 事 項


  1. 實習(驗)時間,應依規定穿著適當工作服、工作鞋,勿戴手飾及蓄長髮。
  2. 使用機器、設備及實驗品前,應先閱讀相關手冊及熟知安全事項,並按照標準操作方法使用。
  3. 學生於實習(驗)時間,應隨時注意安全,非經任課老師(或管理人員)許可,不得隨意開啟電源或啟用非在教學實習內之機械或儀器設備。
  4. 實習時,應依需要配戴個人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具,並遵守各項作業之安全工作方法。
  5. 實習(驗)室內所有危險及有害物之原料、半成品及廢棄物不得隨意放置,應貯置於規定之處所,非經實驗室負責人許可,不得搬動。
  6. 易揮發藥品之操作,應嚴格要求於抽氣櫃內進行。
  7. 實習(驗)期間換氣及照明設備應保持正常運轉使用狀態。
  8. 必須設置安全衛生防護裝置之機械設備工具,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發現被拆或喪失效能時,應立即報告安全管理人員或任課教師。
  9. 實習所產生之廢料、半成品及垃圾雜物,應分別置放於指定地點。
  10. 離開實習(驗)場所時,應確實檢查並關閉水、電、瓦斯及門窗,實習(驗)室負責人應於實習結束後檢查。

發 生 異 常 情 況 規 定 事 項


  1. 機器、儀表發生故障修理時,或機器及動力裝備等發生異狀時,應立即停機,並在電氣開關處懸掛警告牌並上鎖,始得檢查、修理,以免造成意外。
  2. 如發現職業災害事故或不安全狀況,應立即向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報告(TEL:1390)所有傷害及事故,並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3. 實習(驗)室或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害之虞時,實習(驗)室負責人立即應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及學生退避至安全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