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弱勢助學金】辦理須知
(弱勢助學補助辦法提供如下,如有變動,依教育部來函公告為主)
★弱勢助學金【一學年僅申請1次】,採【上學期申請,下學期扣減】,意指【一學年僅補助1次】
★上學期學校承辦收取申請書及相關證件,教育部查核通過,學校將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減
★弱勢助學金上學期申請,扣減下學期學雜費,因此【上學期仍需繳交學雜費用】
★弱勢助學補助與【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或【政府其他相關助學措施】互斥,不得重複申請
申請 |
自110年09月13日(開學日)至1110年09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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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 |
學生資訊系統 https://web.lit.edu.tw/files/13-1000-32225.php à教學務(學生)學生資訊系統 àBC學生申辦作業àBC6減免、高免、弱勢學雜費減免àBC610 學生學費補助/減免學雜費申請à弱勢申請(不要選擇其他減免項目)à我了解以上說明 學生僅於系統登錄而未繳回紙本申請表及相關應繳資料,視同未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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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 |
1.【申請表】學系系統登錄並自行列印,申請表必須本人及家長簽名蓋章 2.【戶籍證明文件】學生本人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開學開始申請之月份起算三個月內)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含詳細記事,不可以省略記事欄位。 3.【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及轉學生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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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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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學籍規定 ◎有戶藉之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家庭經濟查核 ◎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成績單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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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查核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A.未成年,與法定代理人合計。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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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如下),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蒙藏委員會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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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流程 |
1.請於110年09月30日前,學生必須備齊資料送至進修部提出申請。 2.110年11月20日前,教育部公布財稅中心查核結果(家庭年收入、利息、土地不動產級距查核結果) 3.11/20前請至學生資訊系統查詢財調查核結果,學生如對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學校規定期限內檢附佐證資料覆查更正。 4.教育部公布重複申請政府其他助學補助名單(第一次比對結果),學校通知學生簽寫切結,學生擇一申請補助。 5.教育部通知學校合格學生弱勢補助金額(第二次比對結果),學校將查核結果通知學生(公布於學生資訊系統)。 6.學校將依查核結果(約12月底),請至學生資訊系統查詢,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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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繳交方式 |
請務必親自繳交,勿委託同學或老師代為繳交。 請繳交至:進修部6樓J602 02-29097811 分機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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