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修部11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各類減免補助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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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內 容 |
減免補助總額 |
備 註 |
一般生 (本國籍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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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
減免每學分之學分費50%,最高減免金額不超過1.75萬元。 |
1.由學校直接扣減,不需申請。 2.不得重複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其他政府各部會就學補助,擇一擇優辦理。 |
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 |
具有軍公教遺族子女、原住民學生、各類身障子女及學生、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等身分之各類減免 |
依各類學雜費減免比例減免金額 |
不得重複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其他政府各部會就學補助,擇一擇優辦理。 |
112-2加碼弱勢助學 (合格者) |
1. 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2. 弱勢助學金 |
1. 減免每學分之學分費50%,最高減免金額不超過1.75萬元。 2. 舊制補助金額之一半+新制補助金額之一半,如補助總金額低於2萬元則採新制從優辦理。 |
1. 上學期申請,下學期補助。 2. 本學期學雜費減免後,因上學期學雜費已繳費,多退少補。 |
產學攜手班經濟不利 (合格者) |
1. 每學期約11月及5月申請(依教育部公告)。 2. 資格同弱勢助學。 |
每學期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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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重複同年級同學期請領過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的同學,不得重複請領本學期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
2.如其他政府各部會就學補助金額高於「行政院減免學雜費」金額,請勿先繳費,並請於進修部網頁最新消息下載「112學年度第2學期進修部放棄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切結書」交至進修部學務組以更改繳費單。
3.具有教育部各類減免身分的同學而尚未申請的同學,113年2月1日開始學校的繳費單全以「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扣減學雜費,113年2月1日開始欲申請的同學請聯絡進修部以便更改繳費單(分機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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