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1.行政院於113學年度第一學期補助私立學校進修部學雜費每學分之學分費減免50%,最高減免金額不得超過定額17,500元,但不得重複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向其他政府各部會申請教育就學補助,如有學雜費減免低於學分費之每學分費減免50%之同學,請擇一擇優辦理。
2.注意:學雜費減免有資格身分的要求,故採申請制。每一個學期都需自行提出申請,符合減免資格同學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申請,以免影響後續就學貸款申請或繳費。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益,後果自行負責。
一、第一階段申請時間:學生資訊系統BC6開放時間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3年6月29日止。
二、紙本繳交期限:自113年6月3日起至113年6月29日止(週一至週五14:30-21:30,週六08:30-16:00)
「學生教學務資訊系統」→申辦作業→BC6學雜費減免→填寫並列印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繳交至進修部學務組辦理。
(第一階段完成減免申請流程同學,於學校繳費公告後,始可至教學務資訊系統BC1列印繳費單繳費)
三、申請類別: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原住民學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四、相關文件及注意事項:
1.戶籍謄本正本:以113年05月起為準,且學生與家長戶籍不同者須分別檢附,記事欄須詳載。
未婚者:本人及父母。父母離異者:本人及法定監護人。已婚者:本人及配偶。
2.身心障礙類別者:身障手冊影本乙份(查驗正本繳交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3.辦理低收、中低收及特殊境遇子女者:請提供113年度證明文件於開學前至進修部辦理減免。
4.同時具有多種身份者(包含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農、漁會助學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請選補助最優惠項目辦理。
5.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6.欲同時申辦學生減免學雜費及就學貸款者,請務必先行辦理學生減免學雜費,再憑餘額至臺灣銀行辦理就學貸款,減少到銀行對保資料之修改。
六、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詢進修部學務組(02)29097811#1721呂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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