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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訂「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自112年1月1日起生效),本校參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條文同步修訂本校營繕工程及財物採購辦法(共16條),已按比例原則調整各採購級距相關權責金額,並於112年1月10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為利本校各採購案件簽辦依據適用一致性,業已簽奉核准先行實施。爰上,自112年2月1日起,本校各項採購案件適用修訂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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