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0月30日衛授家字第1120761811號函辦理。
二、 有關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部分,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分別轉知並督導。
三、 副知本部各業務單位,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督導受補助法人或團體落實相關規定。
四、 相關函文:本部111年8月30日臺教秘(二)字第1110084339號函(諒達)。
總機:(02)2909-7811
各承辦組室分機:
總務長:1301
事務組:1311(組長)、1312、1313
營繕組:1318(組長)、1314、1315
出納組:1331(組長)、1332、1333、1334
保管組:1341(組長)、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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