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29日衛授家字第1120762159號函辦理。
二、 按「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義務採購單位未達本辦法第3條第8項所定法定比率(5%)者,應敘明理由並檢討改進;無正當理由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2條第2款規定辦理懲處作業。
三、 旨案111年執行情形,本部暨所屬單位除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外,皆達法定比率5%以上。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權責督導列管該校按說明二辦理,於本(113)年6月30日前以部函將辦理結果送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並副知本部秘書處。
四、 至其餘單位倘積極執行且達成法定比率,請獎勵相關人員,以鼓舞基層同仁士氣。
總機:(02)2909-7811
各承辦組室分機:
總務長:1301
事務組:1311(組長)、1312、1313
營繕組:1318(組長)、1314、1315
出納組:1331(組長)、1332、1333、1334
保管組:1341(組長)、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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