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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申報注意事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申報注意事項

總務處-出納組

1. 請各行政單位協助,若有非境內居住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薪資所得(50)」、「執行業務者報酬(9B 或 9A)」、「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91)」或「租金(權利金、版稅)(53)」
2. 未滿 183 天者,一定要於所得發生日或於請款時繳交「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注意各項資料影本是否清楚)以便辦理應扣繳之稅金。
3. 滿 183 天者,申報方式與本國人相同,但除了繳交「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注意各項資料影本是否清楚)外,另需提供居住滿 183 天之出入境記錄未確定是否符合,請以未滿 183 天申報。
4. 國稅局規定必須於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費用後 10 日內至國稅局申報,出納組在 10 天內必須完成至銀行繳交稅金及至北區國稅局完成報稅手續,敬請留意時間以免產生罰則

本校聘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申請流程如下:
第一步:
聘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請先填寫『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基本資料表』後,將紙本請繳交至出納組
連結步驟:學校網頁→總務處→出納組→表單下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基本資料表。
連結網址:https://www.lit.edu.tw/general/6595/

名詞解釋:
*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
**所得發生時,直接從所得源頭按一定比率直接扣繳。

友善連結

聯絡資訊

總機:(02)2909-7811

各承辦組室分機:

總務長:1301

事務組:1311(組長)、1312、1313

營繕組:1318(組長)、1314、1315

出納組:1331(組長)、1332、1333、1334

保管組:1341(組長)、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