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依教育部112年2月24日臺教技(三) 字第1122300536號函辦理。
二、說明
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依本要點第2點及第3點規定,推薦符合資格之候選人(每校至多推薦6名,包括行政組及教學組至多各3名);候選人應經貴校秉持審慎客觀原則,擇優審查通過並排序後,函報本部相關推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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