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略以,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第1款規定,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另審定辦法第25條規定略以,持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1年內發表,...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1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3年內為限。 三、上開規定意旨係考量期刊有固定之出刊周期,爰如教師著作未及於送審前發表者,得持期刊接受證明送審,並以1年內發表為原則;惟專書出版方式有別於期刊之固定周期,教師如以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為著作送審,學校應把關該專書可於近期出版,以符合著作公開意旨,故出版期限得於校內章則中自訂,惟基於衡平原則,所訂期限不得超過審定辦法第25條所定期刊發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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