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新北市政府113年9月23日新北客文字第1131893045號辦理。
二、 為推廣客語,鼓勵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及提升其公事客語服務能量,該會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9條規定訂定旨揭計畫。
三、 旨揭計畫重點摘錄如下:
(一) 實施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所屬(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含私立學校部分)、警察人員、現役軍人、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不含臨時人員(以下簡稱軍公教警人員)。
(二) 補助原則:
1、 全國軍公教警人員凡報名113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每人補助報名費新臺幣250元。
2、 已有申請其他機關同一腔調同一級別認證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並受有補助者,不得以同一腔調較低級別認證申請。
(三) 申請方式:
1、 公教警人員於完成測驗後,得向任職機關(構)申請補助,並由該單位彙整後,依期限函報客家委員會申請補助;「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應由其所屬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彙整後統一申請;國立學校及私立學校,由該校彙整後申請」(詳本案實施計畫第陸點),於申請期限內函報客家委員會申請補助。
2、 各申請單位於完成內部審查後,彙整並核算補助經費申請總額,檢具「補助經費請領清冊(含核章)」及收據到客家委員會申請補助。至申請人檢附文件及單位審查資料,請申請單位自行檢核並影印留存,並應配合後續相關查察作業提供。
(四) 申請期限:申請單位彙整各所屬(轄)軍公教警人員申請資料,分二梯次向客家委員會提出申請:
1、 第一梯次:於113年9月30日前函送客家委員會者,由該會核定後,於113年撥付補助經費。
2、 第二梯次:於113年10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間函送客家委員會者,由該會核定後,於114年撥付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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