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有關本部110年12月17日臺教高(五)字第1100164262A號公告修正發布「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以下簡稱本公告),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本部110年12月17日臺教高(五)字第1100164262D號函諒達。
二、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2款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三、 本部為擴大教育領域特定專長之認定範疇,以利更多優秀外籍教育相關人士來臺申請就業金卡,除於資格條件中增訂適用之世界大學排名暨放寬學校排行名次及工作年資之限制外,另將曾獲得「玉山(青年)學者補助」改為曾獲得「教育部協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實施計畫」補助之學者(含僅補助行政支援費之學者)。
四、 請學校協助校內符合本公告資格條件(其中之一)之外師於內政部移民署網站(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four-in-one/entry/main?lang=en)線上申辦就業金卡。
五、 綜上,請學校依上開說明主動協助符合本公告資格之外籍教師踴躍申辦就業金卡,學校辦理情形本部將納入「大專校院學生雙語化學習計畫」評核項目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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