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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處

修正「科技部補助科普產品製播推廣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科技部補助科普產品製播推廣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研發處
旨: 修正「科技部補助科普產品製播推廣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明:  
  一、 本要點修正生效前仍在執行之計畫,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二、 旨揭作業要點修正重點略以:
     (一)修正第二點、第八點:配合實際執行需要以精進製播推廣成效,將科普產品分為主要產品及精華短片,並強調推廣之重要性,爰酌修相關文字。
     (二)修正第五點:考量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為使推動成果與時俱進,修正執行期限改以1年為原則。
     (三)修正第六點:鑑於利益迴避機制對科普產學合作計畫之重要性及實務執行需要,將計畫主持人與科普合作企業間有無利益關係,由主動揭露修正為應行迴避,並納入計畫共同主持人亦應負迴避義務。
     (四)修正第七點:衡酌本部計畫主持費核給之一致性並得由本部補助,調整提高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費,將「每月不逾新臺幣一萬元」等文字,修正為月支數額新臺幣一萬伍仟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由審查委員會議決定。
     (五)修正第十點:依據行政院109年3月24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91500081號函修正「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將「領據」修正為「收據」。
     (六)修正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鑑於本部科普知識推廣定位與促進科普產品創新運用,爰規範科普產品應明確標示受本部補助字樣及位置、精華短片永久無償授權本部教育或公益用途使用。
     (七)修正第二十點:依據行政院110年5月10日院授主預字第1100101237號函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明定經費結報方式及課予申請機構落實單據存管之責。
  三、 檢送「科技部補助科普產品製播推廣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