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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處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各受補助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讓與及終止維護作業,應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各受補助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讓與及終止維護作業,應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研發處 技合組

主旨:
本會各受補助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讓與及終止維護作業,應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下稱會版辦法)之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113年第1次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決議續辦。
二、依會版辦法第16 條,各受補助單位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作業時,研發成果經推廣一定合理期間後,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者,基於符合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方可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後,始得將讓與內容公告周知。
三、依本會「研發成果終止維護申請審查作業說明」,各受補助單位於辦理研發成果終止維護作業時,專利權效期尚餘1.5 年(含)以上者應持續推廣,以提升成果運用效益。
四、後續本會將於通案授權期末查核及例行性查核輔導時,協助各受補助單位落實會版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