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法規彙整專區下載欲更新之辦法
※說明: 一、建議於修法時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統一校內法規名稱,例如:組織“規程”、設置“辦法”、實施“辦法”、施行“細則”…。 二、各法規提案修訂時須同時製作「黎明技術學院○○○○○辦法新舊條文對照表」,範例如下:
黎明技術學院○○○○○辦法新舊條文對照表(12號字,粗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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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或增訂條文 |
原辦法條文 |
修訂說明 |
三、法條內文格式與文字要求說明如下(含修訂對照表):敬請務必遵守 1.邊界規格:上下2、左右2;裝訂邊0、靠左邊。 2.文字規格:國字標楷體、12號字;數字標楷體、12號字。行距:單行間距。 3.法條格式:無須表格化(版面無須分欄位);亦無需插入頁碼。 4.法條內文有關數字之統一規定 ◆以國字呈現者: 人數比例門檻(例如: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法條出處(例如: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 以及其他專有名詞或固定用語(例如:四捨五入、三等親…)。國家機關來函文號,照貼,無需變動。 ◆以阿拉伯數字呈現者: 其餘有關數字(例如:第1條、15人、10日以內、3個工作日內、100年08月23日、佔25%…)。
四、法規名稱: 1.字體大小:標楷體,粗體,18號字;行距:單行間距。 2.提案修訂該辦法時須於法規名稱後註記:(修訂案)字樣。 3.靠左對齊。 4.範例如下: 黎明技術學院○○○○○辦法
五、修法沿革: 1.字體大小:標楷體,10號字;行距:單行間距。 2.歷次修法時請務必完整保存修訂前後法規紀錄(修法前舊法規與提案討論決議修法之相關會議記錄)。 3.靠右對齊。 4.範例如下: (YYY.MM.DD) ○○○學年度第○學期第○次○○會議通過 *範例:(100.04.20)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說明:依照此文字模式敘明此法規歷年來之全部修法沿革)
六、法條內文對於第1條與最末條之要求說明如下: 第1條 黎明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說明:敘明訂定此法規之目的),依照○○○○○○○○法(說明:敘明此法規之母法法源),特訂定「黎明技術學院○○○○○○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條 本辦法經○○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說明:法規最後一條法條內文統一依照此文字模式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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