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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教育部函】「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秘書室 -稽核組

教育部研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1條規定:「(第1項)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第2項)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依前項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並公告周知。(第3項)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 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第1項)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2項)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3項)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三、 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上開規定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本部研編旨揭指引提供參考,並請於113年7月31日前以下列方式訂定完成:
(一) 學校得將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併入性平法第21條第2項項規定之「防治規定」訂定,公私立大專校院得自主另訂於校內規章。
(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依113年5月10日本部第11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第3次會議決議,請將「參、附錄」各案例之3.專業倫理防治指引綜整研訂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之指引,督導所轄學校納入教職員工聘約,並加強宣導。

四、 另依防治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8條及第9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旨揭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