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一、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26日衛部心字第1111761169號函辦理。 | |||||
二、 | 自殺防治法第11條所列之責任通報人員(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含自殺企圖及自殺死亡,不含「自殺意念」)時,應至本系統進行線上通報作業,通報單須正確填寫必填欄位後,始可送出;並請於得知個案相關資訊時,儘可能填寫所有欄位,若有目前已設置欄位以外之其他資訊,請於通報單最末之「備註」欄位填寫,以利衛生單位於接獲通報後,可掌握案情、立即處理,儘速聯繫個案進行關懷訪視。 | |||||
三、 | 若遇有自殺意念個案時,應由原體系提供情緒支持,強化民眾社會支持網絡,連結民眾所在服務體系資源,落實「自殺防治、人人有責」。另,自殺意念者服務及轉銜流程暨資源盤點手冊內容包含「自殺意念者服務及轉銜流程」及「中央各部會及地方各縣市心理健康資源盤點表」,可供各單位於面對自殺意念者時參考運用,手冊電子檔已置於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網站,歡迎加以運用,下載網址:https://dep.mohw.gov.tw/DOMHAOH/cp-4902-58377-107.html(路徑: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心理健康促進/自殺防治/自殺意念者服務及轉銜流程暨資源盤點手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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