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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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本部青年發展署111年7月11日臺教授青字第1110000204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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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旨揭實施計畫係依本部「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訂定,內容概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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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對象:對推動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之績優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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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薦單位: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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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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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且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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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學獎:具學生身分,連續服務二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百小時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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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銅質獎:連續服務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小時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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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銀質獎: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五百小時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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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質獎:連續服務七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千小時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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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鑽質獎:連續服務十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三千小時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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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志願服務團隊:經運用單位備查在案,於運用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志工人數達10人以上,並經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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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運用單位:訂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且團隊至少成立滿3年,志工人數達30人以上,並經本部審查成績優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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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日期:111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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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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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績優運用單位由本部辦理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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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志工獎項得主及績優志願服務團隊,由各運用單位自行辦理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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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相關表格可至本部青年發展署網站最新消息下載(網址:https://www.yd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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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檢附青年發展署原函、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實施計畫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