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第1學期日間部學生申請各類學雜費減免
第一階段申請作業公告
◎注意:每一個學期都需自行提出申請,符合減免資格同學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申請,以免影響後續就學貸款申請或繳費。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益,後果自行負責。
第一階段紙本繳交期限:自112年6月1日上午9:00起至112年6月30日下午4:30止
(第一階段完成減免申請流程同學,於學校繳費公告後,至第一銀行e學費網下載繳費單直接繳費)
郵寄繳交地址:243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三段22號,黎明技術學院生活輔導組收(以收件章日期為主)
(寄出前請務必仔細檢查,資料有缺漏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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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步驟
系統開放時間:自112年6月1日至112年9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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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
- 依教育部規定學期中辦理休學或退學之學生,於復學之次一學期方得申領。
- 符合減免資格同學務必儘快完成申請,以免影響後續就學貸款申請或繳費。超過報部上傳時間,亦不得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益,後果自行負責。因學雜費減免無法追溯既往,故無法補申請上學期之減免。
- 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減免資格者,需繳交核定於112年期間之資格證明(請務必至各區公所辦理證明文件)。
-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不含碩士在職專班)111年度家庭所得(學生及父母所得總和,若學生已婚者需加計配偶)需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
- 教育部規定延長修業、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不得申領。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 教育部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前項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 具有多種身份者,僅能擇一辦理;若有領其他教育部補助費者,也僅能擇一辦理申請。
- 以下各公費補助僅能擇一申請,優先給付順序如下:
(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人事行政局子女教育補助費
(3)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98 學年度新增)、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4)臺北市勞工局及新北市勞工局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5)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金
(6)行政院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文化部蒙藏委員會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助學金
(7)內政部單親培力計畫
(8)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9)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
- 如經學校審核完成後,因故於開學兩週內辦理休(退)學者;則由學校主動註銷減免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