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表揚推行輔導諮商工作績優單位暨輔導諮商人員申請辦法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表揚推行輔導諮商工作績優單位暨輔導諮商人員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8年9月12日第40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17日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9月15日第41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第44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6月19日第46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輔導諮商工作單位暨輔導諮商人員提昇輔導工作品質,特依據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之宗旨,訂定「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表揚推行輔導諮商工作績優單位暨輔導諮商人員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本項表揚工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輔導諮商工作單位包含各級學校、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與社區輔導諮商機構。
輔導諮商人員包含校長、輔導行政人員、專兼任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區輔導諮商人員。
第三條
各級學校或輔導諮商人員的推薦資格為落實推動前一學年度學生輔導工作,並具下列優良事蹟者︰
一、 規劃及執行發展性輔導工作,展現專業知能,成效卓著。
二、 規劃及執行介入性輔導工作,展現專業知能,成效卓著。
三、 規劃及執行處遇性輔導工作,展現專業知能,成效卓著。
四、 提昇輔導人員和設施的專業化,落實輔導理念,成效卓著。
五、 從事學生輔導相關研究與發展,對於輔導工作績效顯有提昇。
六、 其它推行輔導工作成效卓著。
第四條
輔諮中心的推薦資格為落實推動前一(學)年度學校輔導諮商工作,並具下列優良事蹟者︰
一、落實輔導理念,並回應在地文化,發展服務模式或策略,成效卓著。
二、促進系統合作,成效卓著。
三、提供專業人員專業督導及支持,提升專業效能,成效卓著。
四、從事學生輔導相關研究與發展,提昇專業知能顯有裨益,成效卓著。
五、積極參與專業社群,推廣輔導專業,成效卓著。
六、其它推行輔導工作成效卓著。
第五條
社區輔導諮商機構的推薦資格為落實推動前一(學)年度諮商工作,並具下列優良事蹟者:
一、落實輔導諮商理念,發展服務模式或策略,成效卓著。
二、促進系統合作,成效卓著。
三、提供輔導諮商專業人員專業督導及支持,提升專業效能,成效卓著。
四、從事社區輔導諮商相關研究與發展,提升專業知能顯有裨益,成效卓著。
五、積極參與專業社群,推廣輔導諮商專業,成效卓著。
六、其他推行輔導諮商工作成效卓著。
第六條
推薦方式及程序:
一、主管機關推薦
(一)函請主管機關推薦其所屬學校、輔諮中心暨輔導人員。
(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所分配之名額,遴選績優學校、輔諮中心暨輔導人員,於期限內將獲推薦績優學校、輔諮中心暨輔導人員名單及填申請表,連同相關佐證資料檢送本會。
二、自行推薦:凡符合第三至五條表揚條件之學校、輔諮中心、社區輔導諮商機構或輔導諮商人員,得自行填具申請表,連同相關佐證資料,於期限內檢送本會。
三、理監事推薦:本會理監事得依所接觸各級學校、輔諮中心、社區輔導諮商機構暨輔導諮商人員辦理相關輔導諮商工作成效卓著者,推薦其填具申請表,連同相關佐證資料,於期限內檢送本會。
第七條
評審方式:
第八條
表揚方式:
一、獲選績優學校、輔諮中心、社區輔導諮商機構或輔導諮商人員者於本會年度會員大會中,公開頒發榮譽獎狀乙幀,以為表揚。
二、為擴大表揚與觀摩效果,獲選績優學校、輔諮中心、社區輔導諮商機構及輔導諮商人員者於本會年度會員大會當日應公開展示或發表其輔導諮商工作成果。
三、由學會彙整製作績優學校、輔諮中心、社區輔導諮商機構或輔導諮商人員簡介,公布於學會相關刊物、通訊物及網站,以表彰其貢獻。
四、獲選績優學校之校長、輔導人員,薦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
第九條
其他:推薦作業庶務由秘書處協助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作業說明:
一、收件時間:
即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四)止
二、申請方式:
下載並填寫表單(http://year.guidance.org.tw/measure_01.php)檢送資料總頁數不超過50頁,並上傳pdf電子檔資料,註明「單位或個人名稱」及「推薦單位」。內頁須有目錄和頁碼。
三、獲獎公告:
獲獎名單預計於10月初公告、通知,確切日期依本會網站公告為準。
四、注意事項:
資料將於審查後由本會統一銷毀,敬請見諒!
連絡電話:(02)2909-7811
地 址:
243083 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三段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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