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配合112-2教育部〈定額減免〉17,500元/一學期 的 措施,四技及五專四、五年級同學,請審慎評估〈定額減免〉、〈各類學雜費減免〉、〈其他各部會助學措施〉,不得重複申請,僅能擇一,有重複請領者,須將教育部扣減之1.75萬元退款給學校,如未依規定繳回,則各部會獎助學金資格將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
◎注意:學雜費減免有資格身分的要求,故採申請制。每一個學期都需自行提出申請,符合減免資格同學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申請,以免影響後續就學貸款申請或繳費。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益,後果自行負責。
紙本繳交最後期限:113年3月8日下午4:30止(逾時不候)
(務必先完成減免申請,再於學校公告繳費資訊後,始可至教學務資訊系統列印繳費單繳費)
紙本郵寄繳交地址:243 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三段22號,黎明技術學院生活輔導組收(以收件章日期為主)
(請以掛號寄出, 寄出前請務必仔細檢查,資料有缺漏恕不受理)
若有疑問皆可來電(02)29097811分機1212 詢問 (進修部同學請於下午2:30後來電(02)29097811分機1721 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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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步驟
系統開放時間:自112年1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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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重要提醒
- 依教育部規定學期中辦理休學或退學之學生,於復學之次一學期方得申領。
- 符合減免資格同學務必儘快完成申請,以免影響後續就學貸款申請或繳費。超過報部上傳時間,亦不得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益,後果自行負責。因學雜費減免無法追溯既往,故無法補申請上學期之減免。
- 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之身分減免(須持113年度(新年度)證明前來辦理)。受理期間未取得證明者,其證明資格認定請洽戶籍地縣市區公所、社會局,待資格認定無誤後,可以於第2學期開學第一週前持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前來辦理。
-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不含碩士在職專班)111年度家庭所得(學生及父母所得總和,若學生已婚者需加計配偶)需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
- 教育部規定延長修業、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不得申領。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 教育部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前項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 具有多種身份者,僅能擇一辦理;以下各公費補助也僅能擇一申請,優先給付順序如下:
(1)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2)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子女教育補助費(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4)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98 學年度新增)、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5)臺北市勞工局及新北市勞工局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6)行政院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文化部蒙藏委員會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助學金
(7)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補助費
(8)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9)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學雜費減免
- (10)恆春鎮公所獎助學金
- (11)農委會林務局子女教育補助
- 如經學校審核完成後,因故於開學兩週內辦理休(退)學者;則由學校主動註銷減免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