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2-2起,本國籍「四技生」及「五專後兩年」的學生(不含延修生及同一階段重修及補修者),沒有辦理政府其他獎助學金者《包含就學減免身障類、原住民生、低收、中低收、軍公教子女補助、失業勞工子女補助 等.......》,但法規另有規定或獲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不再此限,一律享有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定額減免 1.75萬/學期。
如有校外獎助學金(例:公務人員/退休俸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等)優於行政院減免學雜費之金額,需要擇優申請者,請至生輔組(J707)更改成「全額」繳費單後,再自行去校外申請補助。
***相關規定如下:
一、 依規定「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其他政府各部會就學補助措施」均為政府補助,無法重複申請,僅能擇一擇優辦理。
二、學生於同一學期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經學校以書面通知繳回,而屆期仍未繳回者,學校得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抵銷。
三、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重複減免 ; 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
(一)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
(二)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個以上同級學位者。但就讀學士後學系及學士後相關課程且授予學位者,不在此限。
四、 若有申請其他政府部會就學補助者(如軍公教人員子女、退輔會補助子女、失業勞工子女等),請勿先繳費,請於填妥日間部自願放棄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切結書(如附件),交至生輔組(J707)改單後再行繳費,以免因重複請領補助日後需再補繳之情事,而影響學生就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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