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iat

學生事務處

113學年度第1學期五專前三年免學費方案

113學年度第1學期五專前三年免學費方案

學務處-生輔組

                                                                      113學年度第1學期五專前三年免學費方案  

 一  相關法規

 1.依專科學校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專科學校五年制   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     民國國籍、 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 

2.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收 取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略 以 , 學 生 享 有 政 府 其 他 相 關 學 費 減 免 、 補 助 , 或 與 減 免 、 補 助 學 費 性 質 相 當 之 給 付 者 ,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 應 擇 一 申 請 , 不 得 重 複。

3.專科學校法

4.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5.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

二 補助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五專一、二、三年級學生,皆可補助。 自 1 1 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 符 合 學 費 補 助 申 請 對 象 之 學 生 , 均 不 必 主 動 申 請 學 費 補助。

 三注意事項

  • 經學校審核完成後,學生因故於開學後兩週內辦理休(退)學者;由學校主動註銷免學費申請資格。
  • 重讀原年級(重讀原校、轉學他校或復學)、延修,其原學期已領有本項補助,不得再申請。

  • 休學、退學、轉學者同一學期已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 若有其他政府學費減免補助或軍公教遺族及現役軍人子女,請擇一擇優申請,不得與免學費重複
  • 各類雜費減免請參閱下表,有打「 √ 」表示另需辦理雜費申請項目,依據「各類學雜費減免」流程完成成雜費減免申請。
  • 具有低收入戶者,爰自107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具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免 學費資格且為低收入戶身分者,請依低收入減免辦法申請學雜費減免,非依高級中等學生免納學費規定申請免學費,以免無法請領學產基金設置之低 收入戶學金。

學務處

聯絡資訊

連絡電話:(02)2909-7811

地      址:

243083 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三段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