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第1學期五專前三年免學費方案
一 相關法規
1.依專科學校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專科學校五年制 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 民國國籍、 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
2.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收 取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略 以 , 學 生 享 有 政 府 其 他 相 關 學 費 減 免 、 補 助 , 或 與 減 免 、 補 助 學 費 性 質 相 當 之 給 付 者 ,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 應 擇 一 申 請 , 不 得 重 複。
3.專科學校法
二 補助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五專一、二、三年級學生,皆可補助。 自 1 1 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 符 合 學 費 補 助 申 請 對 象 之 學 生 , 均 不 必 主 動 申 請 學 費 補助。
三注意事項:
重讀原年級(重讀原校、轉學他校或復學)、延修,其原學期已領有本項補助,不得再申請。
休學、退學、轉學者同一學期已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具有低收入戶者,爰自107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具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免 學費資格且為低收入戶身分者,請依低收入減免辦法申請學雜費減免,非依高級中等學生免納學費規定申請免學費,以免無法請領學產基金設置之低 收入戶學金。
連絡電話:(02)2909-7811
地 址:
243083 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三段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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