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基金會成立宗旨而訂定。
第二條:本辦法目的為獎助視障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貢獻社會。
第三條:本獎助學金申請時間及資格: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證件:
申請資格:全國大專二年級以上在學學生(不合研究所及夜間部、空中進修學院,全學年學分數至少30學
分以上)及高雄市高中、高職、五專二年級以上在學學生
(一)申請書
(二)視障證明:依政府七十九年公佈之殘障福利法第三條第一項有關視覺障礙者之標準,請附眼科專科醫師證明或視障手冊影本(多重殘障需註明視障標準)。
(三)成績證明:繳交前一學年成績單。學業及操行成績須七十分以上。
(四)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須為目前就學中)
第四條:錄取標准及順序(以學業成績高者為錄取,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為錄取)。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已享有其它獎助學金者。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第六條:申請期限一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接受申請(以郵戳為憑)。
第七條:審查程序一基金會接到申請後,由執行秘書審理,再提常務董事會複審核定。
第八條:錄取名額-暫定二十位,按當年經費預算調整。
第九條:獎助金額及發放一金額每名伍仟元整,經錄取後郵寄發放。
第十條: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連絡電話:(02)2909-7811
地 址:
243083 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三段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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