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戶籍謄本或甲式戶口名簿——未婚者需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已婚者需加計配偶資料;以上分開居住之戶籍亦需申請。
適用對象 |
減免標準 |
需備證件 (須備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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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 |
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減免全額 |
1.已蓋章之「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 2.撫卹令(需有學生名字)或年撫卹金證書,及縣市政府核定公文。 3.甲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正本(須包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已婚者加附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 備註:第一次申辦者請洽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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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軍公教遺族半費學生 |
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減免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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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
依教育部規定標準核減 |
1.已蓋章之「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 2.撫卹令(需有學生名字)或年撫卹金證書,及縣市政府核定公文。 3.甲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正本(須包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已婚者加附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 備註:第一次申辦者請洽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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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重度 |
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減免全額 |
1.已蓋章之「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 2.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須逾註冊日,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3.甲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正本(須包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已婚者加附配偶) 備註: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者才可申請。 |
中度 |
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減免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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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
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減免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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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低收入戶學生 |
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減免全額 |
1.已蓋章之「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 2.當年度各鄉鎮市區公所開具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證明正本(需有學生姓名)或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 (須註明學生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3.甲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正本(須包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已婚者加附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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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現役軍人子女 |
實際徵收之學費減免3/10 |
1.已蓋章之「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 2.有效期限內之眷補證、軍人身份證 (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3.甲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正本(須包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已婚者加附配偶) 備註:不可重複請領軍人子女教育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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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
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減免6/10 |
1.已蓋章之「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 2.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須註明學生姓名,並在有效期限內)。 3.甲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正本(須包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已婚者加附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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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低收入戶學生 |
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減免6/10 |
1.已蓋章之「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 2.當年度各鄉鎮市區公所開具有效期限內之中低收入證明正本或中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須註明學生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3.甲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正本(須包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已婚者加附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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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原住民學生 |
依部頒規定標準 |
1.已蓋章之「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 2.甲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正本(須包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已婚者加附配偶) |
連絡電話:(02)2909-7811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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