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黎明技術學院學生選課辦法」。
二、選課時程:新生入學第1學期為初選(註冊時)、加退選;餘均為預選(每1學期結束前預選下學期)、加退選。
三、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除特殊情形外(例如前學期不及格學分數達10學分),須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學則另有規定者依學則規定辦理):
(一)五專前3年每學期不得少於20學分,至多32學分。
(二)五專後2年每學期不得少於12學分至多28學分。
(三)日間部四技一、二年級不得少於16學分,三、四年級不得少於9學分。 (109學年度入學適用)至多25學分。
(四)進修部四技每學期不得少於9學分,至多25學分。
(五)進修部二專及二技每學期不得少於9學分,至多30學分。
(六)體育、軍訓學分另計。延修生若已修滿應修之必修、選修科目及學分數,僅剩無學分畢業門檻科目之延長修業學生,得免選修任何科目,不受最低學分限制。
四、以下情況得經由系科主任專案簽准辧理:
一、已開設之必修課程退選。
二、相同學制之學生跨系跨部相互選課。原系仍需修習二門專業課程。
五、學程學生及每學期學業、操行成績均達80分以上之學生,得申請高修適當(級)課程且以高修1個年級為原則。
六、日間部學生至進修部修習學分及進修部學生至日間部修習學分,全學期學分以不超過9學分為限,有下列情形者,方可修習:
(一)加修輔系(科)組學生,其加修科目與本系(科)所修之科目時間衝突者。
(二)應屆畢業生選讀日間部未開設之專業選修課者,及選讀之科目時間衝突而影響畢業者。
(三)本系(科)必修科目停開而須補修該科目學分者。
若有重大事故(附相關證明)或特殊情形得專案陳報,經核准後准予修習。
七、初選或加退選均採網路選課方式辦理,且須依教務單位組公告之選課時間及方式辦理,但不得於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選課為原則,加退選後,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選課程,人工加退選作業於開學後二週內完成,逾時間不予辦理,若有特殊情形者,得以專簽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加退選作業,最遲仍須於開學後第三週內完成。
八、各系(科)學生上課後,得於第13週申請停修,經審查同意後辦理,但停修前之缺曠課紀錄不得註銷,且不得申請退費,亦不得低於每學期最低應修學分數。
九、學生每學期所修科目以其選課表為準,凡未選之科目,雖有成績,不予登記;已選之科目,未經退選不得中途放棄,否則成績以零分登錄,併入學期總平均計算。
十、學生重補修必修科目與修習新舊課程處理規定如下:
該科目原為必修科目,爾後年度改為選修或停開,經系(科)主任核可改修本系(科)或它系(科)內容相近之科目。重修必修科目學分較原科目學分數為多時,其所超修之學分,計入最低畢業學分數內。重補修必修科目學分數較原科目學分數為少時,以新訂學分為準。
十一、跨系(科)選課學生含經第4條專案簽准者應於線上申請,經本系(科)主任簽核同意後,再經他系(科)主任簽核同意後,即完成跨系選課程序。
十二、校際相互選課,選修他校課程應以本校未開課之課程為限,並且須經本校及他校同意,唯其所修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
十三、各班及各科目之選修人數,下限專科部以25人、大學部以20人為原則,若有特殊情況,得專案呈報經核淮後不在此限。實習、實驗課程因器材設備限制,由各系設定上限人數。
十四、學生修習必修、選修及重(補)修課程,其上課時間不得衝堂,如有衝堂該兩科目均予以零分計算。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複選課。重複選課科目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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